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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土地承包纠纷八类受理一类告知一类不受理

时间:2023-05-04 13:23:58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1175次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土地承包纠纷八类受理一类告知一类不受理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了对第134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土地承包纠纷八类受理一类告知一类不受理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了对第134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解释2021修正)

八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法受理。
该修正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类型由2005年解释的五种调整为现在的八种,增加了三种类型。

一是承包合同纠纷。承包合同包括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合同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农村土地承合同书》,明确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及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当事人因承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受理。

二是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此纠纷为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中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单列后剩下的,与第二次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持一致。因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引发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是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此纠纷为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中分出单列的,与第二次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持一致。因承包方单方解除合同,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弃耕抛荒、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受让方未经承包方同意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引发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是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引发的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纠纷为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分出单列的,与第二次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持一致。

五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方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引发的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纠纷为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剥离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互换之后,剩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包括出租、转包、入股等。

六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分配等,当事人因以上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七是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家庭承包经营权是“两权合一”的物权,包括承包权和经营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专属。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严格意义上土地承包权不能继承。现实中,由于承包期内不调整不收回,在承包方家庭内部事实上实现了继承。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由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八是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这是解释修正增加的一种类型。这主要是针对通过流转取得经营权产生的继承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类纠纷(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标准及程序由法律法规规定,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并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可以说是正在制订中。

一类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具体数额)不予受理。
在土地征收征用中,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如何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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