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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代理意见

时间:2021-10-22 17:05:4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1117次
纠正错误 尊重常识 ***素****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代理意见
 
纠正错误  尊重常识
      ***素****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代理意见
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考量:
一、常识应当被尊重。
但凡具备阅读能力,读一读2017年7月28日公司法人某某成、股东某某礼、某某尧共同签字的《安徽某某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决议》标题,看看参加人员和签字人,就应该知道某某礼的公司股东身份。
二、录音证据应当采纳。
某某成在自己认可和某某礼的手机通话录音,录音证据应当采纳。(某某成在录音中明确认可某某礼是公司股东,表示随时可以办理工商变更。)
三、判决应当符合生活逻辑
1、某某成庭审中明确项目股东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公司股东存在工商登记变更。其答应帮某某礼办理工商变更说明某某礼是公司股东。
2、公司存在总经理、股东持股比例,项目不存在总经理,项目持股更是闻所未闻。
3、第三人举证拆迁合作协议(原件和复印件自相矛盾,公章不一致,连落款当事人名称都不一致)证明存在所谓的二期更是荒唐,有协议就一定有项目吗?有项目有一定是二期吗?所谓的计划和蓝图不等于存在;更可况某某尧明确公司就一个项目。
4、用被上诉人公司公章解除某某尧总经理职务,说明某某尧是公司的经理。
四、判决应当符合事实。
古桥人家项目不分期(证人某某尧语),二期项目根本就不是一个客观存在,仅仅是一个至今没有见到的“如果”。
五、判决应当保护诚信出资的上诉人权力。
一审认可公司股东决议的事实,但判决签字股东某某礼不是公司股东,匪夷所思,恳请二审法官纠正一审法官的恶意曲解,用常识判案。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某某、某某
                                  某某礼的代理人
                                  2021年9月3日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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