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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非两可:律师解析公司撤职决定合法性

时间:2018-08-22 12:47:3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网 点击: 1207次
近年来,公司高管和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断增多,而这些纠纷争议的解决,不但涉及劳动合同法的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涉及到公司法等调整公司内部治理关系的法律法规。南京公司律师从事公司法
 
     近年来,公司高管和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断增多,而这些纠纷争议的解决,不但涉及劳动合同法的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涉及到公司法等调整公司内部治理关系的法律法规。南京公司律师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多年,对此类法律问题研究比较深入,发现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是,公司董事会以公司高管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对其给予撤职,该高管对撤职决定不满,上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公司撤职的相关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前不久南京公司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所办理的一起案件,就属于这种类型的典型案件。
  
  贺某某系某建设工程公司的总经理,2016年12月底,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何某某进行调查,发现何某某擅自利用公司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购买理财产品,均未获得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财务规章制度,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承担重大法律风险,不适合继续出任公司总经理,决定对何某某予以撤职处分,调至总监级非领导岗位工作。贺某某对公司做出的撤职决定不满,聘请律师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撤职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对撤职决定依法撤销。建设工程公司聘请南京公司律师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以维护撤职决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本律师经研究本案案情后发现,本案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贺某某提出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贺某某认为本案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本案如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进行劳动仲裁前置,不应首先起诉到人民法院;且公司并未解聘贺某某,只是调整岗位,劳动关系没有变更,更无从谈到适用劳动法。因此,本案只能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公司章程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使用公司资金从事日常经营之外的活动,需要经过股东会批准,金额较小的,也需要经过董事会同意。贺某某擅自动用公司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较大,需要经过股东会批准,但却从未履行这一程序,给公司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情节恶劣,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严肃公司纪律,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作出对贺某某的撤销总经理一职的决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至于贺某某所提出的请求法院对其是否违反公司规定进行审查并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事务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政府和司法机关如无必要一般不应干涉公司内部治理的事项。对贺某某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内部处分,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事项,法院只应审查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对于公司作出此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不应作为法院的审查对象,否则必将混淆公司自治行为与司法介入之间的界限,不但有违反公司法立法本意的嫌疑,也不利于公司灵活有效的实施经营管理。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南京公司事务律师的主张,认为公司作出的解除贺某某总经理职务的决定合法有效,故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贺某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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