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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专业律师许光解析:冒名顶替办理结婚证如何处理

时间:2018-08-22 13:09:0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830次
南京离婚专业律师许光解析:冒名顶替办理结婚证如何处理

  (案例)张男和王女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双双来到某地打工,一开始双方虽囊中羞涩,倒也其乐融融,感情和谐,但是后来王女发现张男赌博成性,流连娱乐场所,正好有位公司同事,各方面的条件和人品都比张男强,于是王女决定和张男分手,接受公司男同事的追求。张男对此当然感觉到非常的气恼,在恼怒之下张男就消失了。消失不久,张男突然找到王女,给王女看一张结婚证,结婚证上的姓名是张男和王女,但是照片上的女人显然不是王女,而这张结婚证却显示王女的身份证号和姓名,王女当然对此感到非常的气恼,经过询问,张男承认这是在老家,雇人通过假身份证到民政部门办理的,王女找到老家的民政部门,要求其撤销这张结婚证,但民政部门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对其请求不予理会!万般无奈之下,王女只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这张虚假的结婚证!

  南京离婚专业律师许光律师联系方式:17712855901(手机微信同号)认为,本案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在我国,所谓可撤销的婚姻是指一方在意思表示上不真实,从而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法律因此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解除该婚姻的请求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应规定,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可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时间为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如果因为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无法提出撤销婚姻的,可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本案中,王女的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也没有受到胁迫,不属于婚姻可撤销的范畴,其本人并没有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结婚并不符合婚姻法的形式要件,因此应该属于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记载的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方可领取结婚证。在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对前来登记的女方的真实身份未尽审查之责,未认真核实其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致使他人冒名顶替本人,利用假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颁发了记载错误的虚假结婚证,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而婚姻自主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给公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应该承担纠正错误婚姻登记并作出赔偿的法定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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