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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是否有权索要“青春损失费”

时间:2018-08-22 13:08:0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923次
同居分手是否有权索要“青春损失费”

  在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提供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咨询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向南京离婚律师咨询,同居双方分手后能否索要所谓的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等。南京离婚律师认为,对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不是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款项的明目是否是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而要根据其索要款项的请求权基础,也就是法律理由来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其要求没有法律上的理由的,就不应该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其请求确实有法律理由的,即使其请求的名义是所谓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名义,也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提出另一方支付所谓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等要求的,如果仅仅是为了补偿其所谓实践和青春的损失,或者对其精神损失进行补偿等理由,是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的。因为我国任何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的相关规定,提出此种主张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没有包括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和分手费。不过,这也不意味着如果一方提出所谓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诉讼请求,都一定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在某些情况下,双方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名义对同居期间财产关系进行了分割,并达成了书面协议,这样的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双方约定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实质意涵和其字面意义并不一致,法院会根据协议的上下文以及双方同居生活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认定这种约定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合法有效。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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