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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解析: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

时间:2018-08-22 13:09:2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909次
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解析:什么是事实婚姻?

  在南京婚姻律师许光律师联系方式:17712855901(手机微信同号)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张某与林某(女)签订了“共同生活协议”,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年,但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须互相扶持,互敬互爱,后2014年张某病故,因遗产继承问题,林某与王某及张某的子女对簿公堂。那么什么是事实婚姻呢?我国对事实婚姻有什么规定呢?

  一、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不产生法律上婚姻关系的后果。广义的非法同居包括:双方均有配偶而公然同居,共同生活;双方一方有配偶,另一方无配偶,而共同生活;双方均无配偶而共同生活。狭义的同居一般是指第三种情形,双方均无配偶而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在很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区别在于:事实婚姻是双方均没有配偶,而长期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甚至生育子女,双方也互相尽到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受到附近群众公认的一种男女关系。事实婚姻在其外观上和内容上,和登记婚姻相同,唯一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未经过登记。

  二、在法律上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认定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主要是从时间和程序两个方面对于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了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1986年3月15日旧的《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男女,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如起诉的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之前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之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手续,否则按照解除非法同居处理。但是在随后颁布的司法解释中,人民法院对要求解除非法同居不再受理,因此事实婚姻双方也不能依靠补办结婚手续让双方婚姻效力回溯至非法同居开始之时。

  我们由此可见,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即存在非法同居关系,并同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存在非法同居关系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文一开始所提及的案例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成立于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之后,不符合事实婚姻成立的条件,同时双方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一方已经死亡,不能形成法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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