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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解答:离婚后一方能否向另一方索要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

时间:2018-08-22 13:11:0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869次
南京律师解答:离婚后一方能否向另一方索要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

  日前有一位朋友向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许光律师咨询关于分居期间,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张补偿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都是先分居、再离婚。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即可以感情破裂为由申请离婚。虽然实际离婚离婚不一定要经过两年的分居期,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方式,如果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可以诉讼离婚。但是很多夫妻感情额濒临破裂,面临离婚之时,往往因为没有下定决心离婚,或者因为财产、子女等问题没有处理完毕,而经过一个较长的分居期间。在这个期限的双方虽然存在着,名义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实际上已经分开居住没有夫妻之实,也不共同抚育子女共同支配夫妻财产,甚至还可以在对方的默许之下发展新的情感关系。

  在这种情况之下,很多的夫妻都认为:在夫妻分居期间的所产生的财产收入,应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然也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有的夫妻中的一方主张由另一方来承担夫妻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然而这样的,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实际判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的收入即使在分居的情况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居并不是离婚,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同时《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平等支配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夫妻一方利用自己所掌管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子女的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对子女的抚养。因此,笔者认为夫妻离婚中,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许光律师  联系方式:17712855901(手机微信同号)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01栋11层A座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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