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赠与财物能否撤销?法院:返还部分款项谈一场永不分手的恋爱,是当下年轻人对恋情的美好向往,但现实往往不遂人愿。恋爱2年多的于先生和慕女士,也曾梦想共赴白头,但最终却对簿公堂。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慕女士返还于先生50万元。 1988年出生的于先生是一名网络公司创始人,离异的他于2016年通过网络,认识了同样离异的慕女士。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和交往,二人感情日渐浓烈,2020年7月,在双方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于先生向慕女士求婚成功。然而“王子与公主的幸福生活”终归是藏在童话故事里,求婚成功后,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并未如愿到来,2022年1月,于先生和慕女士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分手。 于先生认为,基于婚礼筹备、购置婚房婚车等事由,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于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多种方式,共向慕女士转款近百万元,金额巨大,单笔转账金额均已远超普通恋爱关系的日常性消费,现双方分开,已有的结婚计划和承诺无法实现,慕女士应返还前述钱款。 慕女士认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足够认知,发生赠与行为时均系双方自愿,钱款不应退还。且在共同生活期间,慕女士将于先生赠与的金钱,用于照顾于先生父母、孩子以及共同生活开支,现双方关系破裂,于先生要求返还,有失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 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男女互相给付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结合双方日常消费水平、交往期间的转款记录以及部分款项备注情况(“媳妇,辛苦了”“买套衣服穿”)等,对未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款项认定为一般赠与,于先生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给付金额,是基于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支付的款项,因该目的已无法实现,这部分款项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利益所有权人请求返还的,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本案中,因双方感情基础丧失,缔结婚姻目的已无法实现,于先生向慕女士转账的5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于先生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慕女士应当返还。故作出前述判决。中国法院网讯(张春龙 张焕静)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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