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在的建设工程,业主方一般在竣工结算后仍需等待审计部门审计后才支付工程尾款。假如承包人不同意审计意见,认为造价审定不舍理,是否只能提出诉讼?有无其他办法解决? 江苏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答:我现在只能说,如果合同约定造价以审计结论作为依据的,那么你没有其他办法,这时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里没有,现在的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里面没有审计这一说,所以对方提出要求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的并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施工单位如果认为这个方案不合理,可以限定建设单位付款的时间,建设单位超过时间不给施工单位工程款。那么施工单位可能要跟建设单位打官司。如果对方一定或者坚持要有审计结果才付款的,那么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没有其他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有两个类似的司法解释,意思是一样的。如果对方不给也协商不成那么只有通过诉讼解决。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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