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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单位批准是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

时间:2014-03-02 19:53:1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894次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劳动合同法》考虑到实践中这种问题的存在,特别明确了劳动者本人提出动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员工解除合同,即使是协商解除,但只要是员工本人动议,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周某是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由于他负责的业务部门市场收缩,部门逐渐出现亏损。在经过多次努力后,周某仍然不能扭转亏损局面。于是,他决定寻找其他的工作机会。一次偶然的机会,周某遇到了多年未见的同学孙某。孙某现在自己创办了一个公司,正缺人手,于是邀请周某到自己的公司工作。周某满口答应下来,回到公司后,他找到人力资源部经理,表明了自己因为感觉工作业绩不理想,准备解除合同的态度。人力资源部经理听了以后,向周某告知公司正准备撤销他所在的部门,同时还表示这段时间周某工作非常辛苦,大家都知道,并支持其找一个更能施展才华的平台。于是,周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人力资源部经理代表公司对其辞职行为予以批准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周某经人提醒,说凡是离职时公司予以批准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是他向原公司提出了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但遭到了原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拒绝。人力资源部经理认为,其行为是主动辞职行为,理所应当没有经济补偿金。
       南京 劳动专家分析, 这是一起员工与企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提交辞职申请书后企业予以批准的案例,这种批准行为是否构成了双方合意的协商?如果这种辞职行为属于单方解除,那又何须企业予以批准?现在很多企业在文本规范化的同时,制作了固定格式的离职申请单或离职单,要求离职人员统一填写,并统一设置主管批准签字栏。这种情形下,有部分相对恶意的员工,就在公司设计的主管批准栏上做文章,认为提交离职申请单只是表明一种离职意向,若是公司予以批准,则构成双方的合意。甚至部分员工还在辞职后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有的还得到了仲裁部门的支持。企业没有将员工单方解除和双方协商解除予以区别,也就产生了相关风险并导致了争议的发生。《劳动合同法》考虑到实践中这种问题的存在,特别明确了劳动者本人提出动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员工解除合同,即使是协商解除,但只要是员工本人动议,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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