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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内退人员建立特殊劳动关系

时间:2014-02-11 10:30:5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693次
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长期以来,社会上将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态
       2011年9月,上海市的内退人员工程师赵先生退休后被某科技公司聘用,约定的是月薪5000元,并在每工作满1年时即支付给赵先生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奖金。2012年9月,该公司并没有支付给赵先生10000元的奖金。赵先生不服,向该公司提出异议,而公司认为,赵先生在该聘用合同年度的项目研发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每月支付其5000元工资已明显偏高,所以公司决定不支付其该项奖金。公司还认为,赵先生在其原来工作单位办理了内退,每月还从原单位领取一笔收入,赵先生利益实际并未遭受特别损失。赵先生不服,于2012年9月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而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赵先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劳务关系,仲裁部门不能受理此劳务关系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部门以本案件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受理了该劳动争议案件。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在现行劳动法律实践中,关于退休后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界定目前各地尚无统一的观点。目前有地方将此
种权利义务关系视为劳务关系,相关处理也按照民事关系进行处理,而上海市等地区将其作为特殊劳动关系对待,作为劳动关系的特殊状态进行处理。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长期以来,社会上将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态一概称之为“劳务关系”,或将其完全排除在法定劳动标准适用范围以外,或简单归人标准劳动关系,既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就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理顺用工关系、明确劳动标准的参照适用、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应规则。因此,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并非创制一种新的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适应当前规范劳动力市场需要设置的市场规则。特殊劳动关系并不等同于标准劳动关系,而更多的接受普通民法的调整和规制。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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