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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时制有没有加班费之说?

时间:2014-02-17 10:53:4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718次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采取计件工资的方式,只要按照一般的工作效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所能完成的工作量,通过计算能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
        2012年3月,南京某港资服装制品有限公司招收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并与之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服装公司对从事生产线操作的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每位员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作量的多少来领取工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因产品订单不均衡,既有工作量安排不足的情况,又有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情况。为平衡员工利益,在计算工资时,公司采取以计时保底、计件作奖金计算工资的方式发放。即若员工不熟练,计件工资不够计时工资时,公司支付计时工资;当员工熟练,计件工资超过计时工资时,公司支付计件工资。1个月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前来检查,审核员判定服装厂计件工资没有依法支付。审核员认为,若员工不熟练,以最低工资为底线支付计时工资并无问题。但计件工资超过计时工资时,则服装厂很可能未以计件工资的单价的1.5倍或2倍来支付加班工资。
       举例而言,若某员工全月工时为160小时正班+40小时1.5倍加班,共生产产品8000件,而单价为0.1元,也即全月计件金额为800元(8000×0.1元),此时公司支付员工计件工资。这种情况下员工计件工资应为:800元/(160 +40小时)=4元/小时。那么其计件工资为4元×(160 +40×1.5小时)=880元。即公司少支付了80元工资。基于此,劳动行政部门最后给予服装公司一个警告处分。
       南京劳动专家分析,如果采取计件工资的方式,只要按照一般的工作效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所能完成的工作量,通过计算能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也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那么,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该如何计算?《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36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劳动报酬。即计件工资以标准工资支付为计算基础。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同时注意,企业按计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后,不能低于按最低小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专家提醒, 对于企业而言,计件工作不能简单地以一个指标确定是否属于加班。未延长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多完成的任务,由企业向劳动者支付高效率劳动的报酬,不属加班工作。而企业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完成的任务不属于任务定额,只有这种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加班。而在具体实行和推广计件工资时,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实施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具备相应条件。在实行计件工资的过程中,企业必须保证达到产品质量标准,不超过物质消耗定额,并使单位产品成本和工资成本有明显降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必须是经过产能整顿,管理秩序良好、生产任务饱满的企业,各种定额和统计、验收等基础工作比较妥当,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比较先进。
    2.民主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本着先进和合理的原则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的劳动能够完成的劳动定额,对计件单价进行合理的折算,使员工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企业在生产新产品前,最好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民主协商,通过协商的办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并折算出每道工序(或每件产品)的计件单价,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告知每位员工,这样可以进一步规范计件工资制度,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3.按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确定计件员工的加班时间。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8小时工资时间内,完成了计件定额任务后,企业为了赶任务是否可以超过法定36小时的加班限制?答案是否定的。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在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在加班时间上,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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