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时间:2013-11-26 10:51:3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679次
1、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用人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工资。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6、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7、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5)
踩一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