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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级法院公布2012年度十大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件

时间:2013-09-16 08:59:0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758次
2012年,徐州市中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322件,保护了微软、安利、洋河、奥妙、Abercrombie&Fitch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著作权、商标权。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该院选出具

 2012年,徐州市中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322件,保护了“微软”、“安利”、“洋河”、“奥妙”、“Abercrombie&Fitch”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著作权、商标权。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该院选出具有代表性的10件向社会公布。

  1、 我市某男子因安装盗版软件 被微软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2006年至2011年,我市网吧维修工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为徐州市数十家网吧复制安装windowsXP操作系统共计700余份。

  2012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庭上,被告人向微软公司的代表鞠躬道歉,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法庭当庭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高高某某服判未上诉。微软公司代表表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微软公司在中国维权增强了信心,希望通过这起案例,使大家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法官点评】

  本案之所以典型,是因为使用盗版Windows XP系统被很多人认为是习以为常的事情,而法律却告诉我们,并非如此。只有依法打击盗版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促进创新发展。

  2、 私开“魔域”游戏吸金百万 四名80后锒铛入狱

  【案情回放】

  2011年4月至8月间,均为80后的王某、闵某、杨某、程某等四人在河南省漯河市租用广东省东莞市等地的计算机服务器建立www.dg600.com等网站,模仿福建天睛数码有限公司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魔域》网络游戏,私自运营“魔域”私服游戏,并通过出售游戏中的虚拟游戏币“魔石”牟利,此私服游戏在徐州地区拥有众多玩家。其中,被告人王某、程某参与侵犯著作权犯罪期间,该游戏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36万余元;被告人闵某、杨某参与期间,该游戏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17万余元。《魔域》游戏在徐州地区有众多玩家。

  2012年9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闵某、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赃物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悔罪表现的及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四被告人均未主动交出违法所得,亦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律规定,故依法不能适用缓刑。

  3、销售冒牌蛋白粉 俩90后被判刑

  【案情回放】

  2011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李某均为90后。两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在明知他人销售的Amway安利、纽崔莱等品牌的蛋白粉等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购进并分别销售给他人,其中被告人王某的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的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012年9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追缴在案的赃款上缴国库,未追缴赃款继续追缴。已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销毁。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使消费者难辩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必须依法坚持不懈严厉打击,有效制止和减少此类肆意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4、 发明被原公司侵占 三工程师十年后获赔60万

  【案情回放】

  原告是徐州某医药公司的三位技术工程师,主张自己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研究出某类医药产品的纯化方,2002年被告公司以该公司为专利权人、原告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2004年获得授权,2007年被告放弃专利权。2012年2月,三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照2002-2007年的相关产品的利润支付专利报酬一百七十余万元。

  2012年9月,经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支付三原告603000元,被告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的纠纷一次性解决。

  【法官点评】

  我国专利法第16条明确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被告多年来将涉案专利用于药物生产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应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报酬,以保护和促进发明人、设计人的创新积极性。

  5、 《康定情歌》等不能免费唱 30家KTV被判赔偿

  【案情回放】

  原告王海成是中国著名民族音乐家王洛宾的幼子。王洛宾1996年3月14日去世后,其子王海成依法继承了王洛宾创作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2012年,王海成在徐州发现多家娱乐公司或KTV歌厅经营商,未经授权擅自播送王洛宾创作的《在那遥远的地方》、《达坂城的姑娘》、《半个月亮爬上来》、《掀起你的盖头来》、《康定情歌》等多部音乐作品,也未支付任何报酬。王海成随即通过公证的形式对上述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以侵犯著作权为由,一次性将涉案的37家KTV歌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按侵权歌曲的数量赔偿损失1-2万元。

  2012年9-11月,经市中级法院调解,在已审结的30件关联案件中,除判决2件外,原告方与其余28名被告顺利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各被告分别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涉案音乐作品使用费及合理维权费用6000-10000元。

  【法官点评】

  作者在生前及死亡后五十年都享有著作权。王洛宾去世后,其子依法继承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依法应予保护。KTV业主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作商业性使用,应认定其侵犯了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6、 网上“借用”两张照片充门面  赔偿万元

  【案情回放】

  陕西某机械公司与我市某机械公司都是机械生产公司,两家公司都建有网站。2011年底,陕西某机械公司发现我市某机械公司网站上的2幅主要产品照片竟然和自己公司网站上的照片一模一样,经查实是自己公司的产品图片被“挪用”了。于是在对相关网页作了公证后,把我市某机械公司告上了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侵权图片,在相关网站和报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庭审比对,法庭确认被告网站上的涉案作品与原告的图片相同。被告辩称网站系委托某网络公司制作建立,发布在网站上的产品图片均由该网络公司提供,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未能提供相应足够证据。

  2012年6月,经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删除被告网站上的涉案摄影作品,向原告出具道歉函并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诉讼费等合计1万元。

  【法官点评】

  从网络下载图片、音像等资料在网民中是十分普遍的行为,然而如果下载的资料再次传播,就有可能形成侵权。本案中,原告对讼争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下载使用原告图片进行产品宣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讼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 非名牌也不能随便“傍”:美发店赔偿北京同行四万

  【案情回放】

  原告北京北木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是“木北”商标的专用权人,2011年6月,被告宋某某以木北美发造型店为字号名称开始经营,并于同年8月-10月间5次参加了徐州团购网的团购活动。2012年1月,原告以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原告“木北”商标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被告则辩称原告公司的影响范围仅局限于北京及周边地区,在徐州本地也没有分店与连锁店,理发行业是以个人提供服务为主,理发技师技术和顾客群体才是其中的关键因素,被告使用“木北”字号仅半年,既没有盈利也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赔偿。

  2012年8月,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简化其企业名称,突出使用“木北”两字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宋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计3万5千元并承担一审全部诉讼费。被告服判未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营的商品相同,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商标,极易使一般消费者认为被告是原告的连锁店或加盟店,其行为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构成了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8、 销售假冒儿童护肤品  被判赔万元

  【案情回放】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是生产经营化妆品的知名企业,“郁美净”商标为驰名商标。2012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张某某在我市某市场商铺内销售假冒郁美净儿童防皲霜,认为其售假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扰乱了市场秩序,遂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2012年6月,经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告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张某某作为专业从事洗化用品的经销商,对所进产品忽视了应有的高于一般经营者的注意义务,销售没有合法来源的防皲霜供儿童使用,质量无法保证,除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9、 假“雕”牌皂法庭现原形 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判赔六千

  【案情回放】

  原告纳爱斯公司是专业从事洗涤和个人护理用品的生产企业,享有“雕”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发现被告赵某某等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雕”牌肥皂的行为,遂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2012年10月诉至法院。庭审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对被告的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的产品进行了对比。原告正品外包装色彩艳丽、字迹清晰,涉案肥皂色彩则相对暗淡、字迹模糊;正品清香,涉案商品味道刺鼻;涉案肥皂上所刻的“雕”字字形、结构与原告正品肥皂上所刻得“雕”字明显不同;原告正品肥皂色彩较为鲜亮、透明感较强,涉案商品肥皂透明感相对较差,棱角边缘用手一碰即散碎。

  2012年12月,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足以证实原告到被告经营的超市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被告亦未提出其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及证据。故,应认定被告实施了侵权事实。遂一审判决:被告赵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被告赵某某未上诉。

  【法官点评】

  洗涤用品与日常生活休憩相关,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因此,法官在结案后及时向辖区工商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分局定期对辖区批发市场摊位进行执法检查,规范相关日用百货商品经营者的进货渠道、销售单据等经营行为。

  10、销售假冒石膏品 12被告分别赔偿6千余元

  【案情回放】

  原告拉法基公司系法国建筑材料及石膏制品生产厂家,原告在中国注册了“拉法基”商标。2011年10月,原告在徐州市新世纪建材装饰城发现一些商铺销售假冒的拉法基石膏板嵌缝膏和接缝纸带,遂向某公证处申请作证据保全公证。2012年2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

  2012年5月,经市中级法院悉心调解,12件关联案件的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被告表示今后要诚信经营,销售正牌产品。原告在各被告分别履行了6000-6500元的赔偿款后,书面向法院撤回了起诉,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点评】

  建材与民生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存质量和安全健康。涉诉经销商以批发与零售的方式进行销售,范围广、数量大,不仅扰乱了我市建材市场的经营秩序,也损害了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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