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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受虐妻子杀死恶夫,情有可原获判缓刑

时间:2018-03-23 14:49:01来源:本站 作者:资深刑事律师姬传生 点击: 1122次
什么样的情况下,故意杀人犯能够获得缓刑呢?南京刑事律师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妻子长期受到丈夫的虐待和摧残,忍无可忍之下杀死丈夫,有自首和忏悔表现,在南京刑事律师的精心辩护下,获得了缓
 
  
  目前,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国家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采取多种措施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政策,受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对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由于常年遭受家暴行为的虐待,而奋起反抗,杀死杀伤家暴者的,根据我国刑法,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是他们既是暴力型犯罪的行为人,又属于家暴违法犯罪活动的受害人,显然应当适用上述的政策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南京刑事律师认为,世上有果必有因,家暴受害者杀死了施暴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我们也要思考一下,这一结果归根到底是由谁导致的。没有施暴者长年累月的虐害行为,这一犯罪结果很可能不会发生。所以南京刑事律师投入到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工作中,希望使他们能够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让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5年,被告人张某(女)被以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是一位瘦弱的农村妇女,40多岁,长期务农为生,老实本分。其丈夫黄某不务正业,沉迷赌博,输光了家中的财物。不但如此,他赌输了之后就拿老婆撒气,长期对张某进行惨无人道的虐待、打骂和凌辱。于是,张某趁黄某熟睡之机,用毛巾等物捂住其口鼻,并用绳索勒其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但鉴于被害人黄某有一定的过错,建议法院可在量刑时对其予以考虑。
  
  由于张某家境贫困,受有关部门委托,南京刑事律师自愿作为张某的法律援助刑事辩护人出庭参加辩护。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定罪部分,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法定从轻情节,应当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显然符合情节较轻的相关要求。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长期遭受受害人黄某的惨无人道的虐待、毒打和侮辱,身心遭受严重摧残,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奋起反抗,为了结束自己的这种暗无天日的悲惨生活而剥夺黄某的生命。由此可见,黄某对于本案的发生是有严重的过错的,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全符合激情杀人的特征。
  
  其次,被告人犯罪的对象是长期对其实施虐待折磨的前夫,其犯罪动机和犯罪对象具有单一性、偶发性的特点,被告人不具有再犯的可能。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之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在被批准逮捕之后,对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质有了深刻的认识,其娘家亲属也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过程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三,被告人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他已经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失去了父亲,如果再将被告人判处刑期较长的刑罚,他将面临父母双失的悲惨境地,学习生活得不到照顾,更有可能对其产生伴随一生的心理阴影。被告人的儿子的情况比较特殊,长期患有慢性疾病,需要知道陪护和积极就医,将被告人长期监禁在监狱之中也对其儿子的就医不利。
  
  第四,被告人的行为不但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得到了周围群众的一致谅解和同情。当地有几百位村民为其联名书写请愿书,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虽然群众的请愿书并非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和依据,但是在司法为民的大环境下,对于民意的倾听和了解也是法院工作的内容之一,民意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害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最终人民法院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基本采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也表示认可,不提出抗诉;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感谢人民法院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律师的辛勤工作表示赞赏和感谢。
(责任编辑:资深刑事律师姬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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