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减刑的前提条件

时间:1970-01-01 08:00:0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朱梅 点击: 1149次
只能对被判处(包括裁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这是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共同前提条件。这里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刑期与罪质的限制。首先,对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只能对被判处(包括裁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这是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共同前提条件。这里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刑期与罪质的限制。首先,对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也可谓特殊减刑,但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但是,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根据刑法第50条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依然可以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再减刑。其次,附加刑的减轻也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例如,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但这种附加刑的减轻,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8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恩呢该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对缓刑考验期限的减短,虽然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但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前提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朱梅)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5)
踩一下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