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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冒充中学生诱骗构成强奸

时间:2013-07-25 09:25:3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朱梅 点击: 695次
原 北京市 平谷 区 交通局客运管理中心干部吕某,冒充中学生与中学女生见面并对其实施强奸,被平谷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2012年6月初, 一 女中学生在网上聊天,认识了自称是中

北京市平谷交通局客运管理中心干部吕某,冒充中学生与中学女生见面并对其实施强奸,被平谷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2012年6月初,女中学生在网上聊天,认识了自称是中学生的网友“寒剑”。聊天中,网友“寒剑”称可以帮补习功课,考虑到马上就要考试了,而且对方也是学生,于是该女中学生没有过多防备,欣然接受。同年6月9日,“寒剑”再次在QQ上联系,并约对方下午见面。

    然而,该女中学生并不知道,这名叫“寒剑”的学生,其真实身份是北京市平谷交通局客运管理中心干部吕某,已近30岁。当天中午,吕某在宾馆开了房间,并将地址短信发给该女生。想到要见素未谋面的网友,该女中学生还发短信询问“寒剑”,“你长得怎么样啊?”“挺好看的,别担心,你要是害羞我可以把窗帘拉上。”吕某回短信称。

    该女中学生来到宾馆并敲门。门开了一条小缝,屋内灯光昏暗还拉着窗帘,刚走进房间,就被吕某从背后抱住,扔在床上实施了强奸。事后,该女中学生穿上衣服逃出房间,并联系到一个朋友报了警。吕某很快被警方控制。

   本案开庭审理时,吕某当庭翻供,称实施强奸行为时本案女中学生是自愿的。其辩护律师指出,在QQ聊天中隐瞒身份,属在网络上对隐私的保护,不构成诱骗。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双方见面前的短信记录能够看出,该女中学生答应去宾馆,即使其在见面前做好了与网友发生性关系的心理准备,发生性关系的对象也是中学生“寒剑”,而非吕某。且双方见面后,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依然取决于小红的意志。因此,不能因为小红同意见面,主动去宾馆,就认定与吕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因此,法院认定吕某已经构成强奸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但有一点需要补充:即便吕某确实为中学生,在双方约定一同去宾馆见面且该女中学生做好了发生性关系的准备,也不能由此认定“男中学生”吕某进入宾馆房间后,与该女中学生发生性关系就不是强奸。首先,该女中学生是否已满14周岁对本案是否构成强奸罪至关重要,因根据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若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幼女是否自愿对本罪的构成并无影响。其次,即便是该女中学生做好了准备且双方已明示,但也只是对发生关系的可能性预期,直至发生关系之时,该女中学仍有改变自己意愿的权利及可能性。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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