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市公安局区分局是派出机构还是派出机关?

时间:2023-06-20 08:23:20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277次
行政诉讼实务:市公安局区分局是派出机构还是派出机关?是否属于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复议机关是市政府还是区政府?昨天在一个行政诉讼专业群里,大家对于市公安局区分局的性质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它是派出机关,有人认为它是派出机构,有人认为它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一下子区分局变成了四不像,今天咱

      行政诉讼实务:市公安局区分局是派出机构还是派出机关?是否属于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复议机关是市政府还是区政府?

昨天在一个行政诉讼专业群里,大家对于市公安局区分局的性质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它是派出机关,有人认为它是派出机构,有人认为它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一下子区分局变成了四不像,今天咱们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深入剖析一下区分局。
一、区分局是派出机关还是派出机构?
对公安分局的法律定位,1993年公安部《公安部关于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管理体制的通知》中指出“城市公安分局是市公安局的分设机构,实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干部任免前要征求区党委、政府的意见”,“分设机构”的法律含义并不清楚,除该通知中,涉及组织机构设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使用该用语。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这个没有争议,但对于区分局的性质存在了争议,因为区分局是独立法人而且可以设立派出所,具备了公安局的特征。

公安机关最常见的派出机构是派出所,而区分局又能设立派出所,它是派出机构还是派出机关那?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的规定,派出机关是有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设立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派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派出机构的行为是派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市公安局并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分局只能是派出机构,而非派出机关。

二、区分局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吗?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而区分局是市公安局设立的派出机构并非区政府设立的职能部门。因此,区分局跟区政府虽然名称看起来关系很密切,实际上只是区里面垂直管理的单位而非区政府的职能部门。这里面需要注意一点,就是有些市、县变成了区,市、县公安局变成了区公安局,这里面并不是“区分局”,这种情况下区公安局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
三、区分局及区分局设立的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何确定复议机关
2020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在全国全面部署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之前很多人一直认为对区分局及区分局设立的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刚才我就说了区分局及区分局设立的派出所跟区政府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区分局及区分局设立的派出所仅是区里面垂直管理的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区分局及区分局设立的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该向设立区分局的市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的同级人民政府,也就是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为政府职能部门已经失去了行政复议的职权,也就是说,对区分局及区分局设立的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对区分局设立的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就能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导致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大幅增加。
综上所述,区分局是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并非市公安局的派出机关,同时区分局也不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对于区分局以及区分局设立的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不能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0)
踩一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