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释义

时间:2017-09-17 17:40:5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10950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释义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释义】本条是对职务技术成果及职务技术成果财产权归属的规定。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因技术成果所产生的权益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
  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即使用和转让技术成果的权利。技术成果财产权的归属要根据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来决定。
  一项技术成果,根据完成技术成果个人的研究开发活动与岗位职责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投入的关系,可以划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依据这一规定,确认职务技术成果的标准有两条,一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二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主要是指,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法人或其他者组织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但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分享。确认技术成果是否是职务技术成果,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只要具备一个条件就可以认定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个人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转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务技术成果,是侵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技术权益的侵权行为。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虽然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职务技术成果凝聚了技术成果完成者的创造性劳动,应当对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报酬。同时,还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技术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收益,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报酬。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对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这里所称的奖励,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使用职务技术成果和通过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所获得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技术成果完成者的奖金。该项奖励费用从实施技术成果所获得的利润和使用、转让技术成果所获得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奖金总额。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当前,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正确落实科技人员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的财产权中应得的份额,使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在利益上得到体现。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和实施该项技术成果中享有一定的比例收益,这是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应得的报酬,不同于一般的科技奖励,合同法应当将对个人奖励的数额作比较明确的规定。考虑到技术成果涉及的领域广泛,使用、转让技术成果存在着差异,由此产生的收益也不尽一致,故合同法除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外,还明确规定要给予报酬。此外,合同法还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0)
踩一下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