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信访回复是可以起诉的
时间:2024-08-13 20:46:34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157次
虽然我们说几大类案件,民事案件民对民是最简单的,刑事案件是民对公检法很难,行政案件是民对整个政府所以最难。但其实从对个人的影响上来说,刑事案件是影响最大的。所以了办好刑事案件,为了获得清白,做任何事都是应该的,任何有理无理但只要合法的手段都可以用。在刑事案件中,做再多都应该,做少了你会后悔。我们之前
虽然我们说几大类案件,民事案件民对民是最简单的,刑事案件是民对公检法很难,行政案件是民对整个政府所以最难。但其实从对个人的影响上来说,刑事案件是影响最大的。
所以了办好刑事案件,为了获得清白,做任何事都是应该的,任何有理无理但只要合法的手段都可以用。
在刑事案件中,做再多都应该,做少了你会后悔。
我们之前发过技术贴,说怎么写材料,也普法怎么保护自己防止被寻衅滋事,以及怎么投诉举报犯罪线索。
今天我们来打开一个维权的新天地。先来学习几个规定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一般情况下就信访行为走行政诉讼的路子是不通的,一个“属于信访行为”就能裁定驳回。
但我们来分析: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信访事项,是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因为这些事项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也就是说,只要作出的行为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会产生实质影响,依然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对此,我们找到了一些权威的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认为:“当事人因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但信访答复行为重新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91页)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认为:“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职能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请求予以立案、查处。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以信访答复形式作出处理,该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不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对信访事项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515页)
所以,信访行为不可诉,但是作出信访回复,若是这个回复重新设定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就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同理,若信访不回复的行为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同样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路不好走,但总要走走看,万一就通了呢。
在最后,真的奉劝各位正在办喊冤案子或者已经办过喊冤案子的办案人员们,有空多学学法律规定,多看看满屏喊冤的公检法司纪信的视频,冤案面前人人平等,生或死,荣或辱,黑或白,不过就是某个一念之间。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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