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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的委托合同不能行使留置权

时间:2013-09-24 12:00:0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575次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并且留置的动产与到期债务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并且留置的动产与到期债务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报酬与受委托所办之事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不能行使留置权.只能通过债权之诉解决.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第三,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返还受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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