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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贩告城管公安一审败诉 代理律师称判决"可耻"

时间:2013-06-22 10:04:3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752次
法院认为城管行为虽有不妥但未超出适当范围原告律师表示要上诉 法院认为,城管对原告依法采取必要的肢体控制措施,该措施虽稍有不妥但尚未超出适当的范围。 被告海珠公安对原告李盛燕采取的传

   法院认为城管行为虽有不妥但未超出适当范围 原告律师表示要上诉

    法院认为,城管对原告依法采取必要的肢体控制措施,该措施虽稍有不妥但尚未超出适当的范围。

    被告海珠公安对原告李盛燕采取的传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

    昨日,广州海珠女小贩李盛燕状告海珠城管、公安案(本报5月25日曾详细报道)一审宣判。海珠区法院驳回了李盛燕及其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李盛燕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要上诉,并称法院判决“无耻”、“没水平”。

    状告城管:

    女小贩拿番石榴砸城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下午,原告李盛燕携带其女儿小潘在广州大道南客村立交附近人行道上占道摆卖番石榴,被告海珠区城管局的工作人员对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法院查明,城管首先对李盛燕进行劝离,李盛燕答复:“我做完这单生意就走。”但她并没有离开的意思,城管再次对其进行劝离,随后拿走了她的水果刀。

    判决称,城管将水果刀归还后,李盛燕仍然没有离开的意思。随后李盛燕与城管发生口角,并有肢体接触,原告情绪激动,拿起一个番石榴砸向城管。

    判决称,在此情况下,城管扭住李盛燕的手臂,将她与手推车上的水果刀、铁秤等危险物品隔离开。同时李盛燕脚踢城管工作人员,撕扯其制服。城管工作人员将李盛燕控制后报警。

    肢体控制不以伤害为目的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李盛燕占道摆卖番石榴,是明显的乱摆卖行为,被告海珠城管对此依法负有纠正、教育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

    法院认为,经庭审质证的视频证据证实,被告海珠城管对原告的乱摆卖是以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并且劝导原告改正的时间是充分的。原告在被告多次劝离时拒不改正,并情绪激动拿番石榴砸向城管工作人员。此时原告的行为显然阻碍了城管依法执行职务。为避免危险事件或可能伤害他人情况的发生,城管对原告依法采取必要的肢体控制措施,该措施虽稍有不妥但尚未超出适当的范围。

    法院认为,证据显示城管的控制措施没有以伤害原告为目的,也没有对原告造成实际上的伤害。故原告认为城管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殴打、伤害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李盛燕的诉讼请求。

    状告公安:

    驾警车着警服已表明身份

    在李盛燕及其女儿小潘状告海珠公安的部分,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海珠公安接警后派民警黄某勤及治安员伍某刚到场进行处理。因民警驾驶警车前往事发地点,并身着警服,已足以表明警方身份,故并未向李盛燕出示工作证。

    法院还查明,因到现场后发现现场人员聚集较多,民警向现场群众以及城管询问基本情况后,认为李盛燕有阻碍执法的行为,故对其实行口头传唤。

    遭到李盛燕拒绝,后实施强制传唤措施,对其绑上约束带,但遭到其丈夫的阻碍,并发生肢体冲突,后增派警力将其制服,并将李盛燕夫妇及其随行的女儿小潘一并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因而,未在现场对原告进行询问。

    法院查明,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李盛燕与城管达成了和解,互相表达了歉意,被告海珠公安对案件处理完结。其间海珠公安为小潘购买了食物。

    强制传唤措施符合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海珠公安民警接警后,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到场进行调查处理。

    民警采取口头传唤,以便迅速将当事人带离现场,该处理方式既避免李盛燕与城管工作人员再次在公众场合发生矛盾,亦有利于疏散围观群众,结合事发当时的状况,做出该种处理方式并无不妥。

    判决认为,后因李盛燕丈夫到场,找城管“理论”再次引发矛盾,并对劝阻的民警予以推撞,并导致接警民警黄某勤及随行治安员伍某刚受轻微伤。为避免事态的非良性蔓延,被告海珠公安依法对原告夫妇予以强制传唤,并辅以约束的行为合法合理。

    至于李盛燕未满2周岁的女儿小潘也被带到派出所一事,法院认为,小潘尚未年满2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李盛燕在询问笔录中亦表示在广州无其他亲属代为照顾女儿,故被告海珠公安将小潘一并带回派出所是因为其需要父母照顾,而非传唤。在此期间民警亦对小潘作了必要的照料。被告海珠公安对原告李盛燕采取的传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潘、李盛燕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称判决“可耻”

    在听完宣判后,李盛燕的代理律师隋牧青非常不满,当庭表示“肯定要上诉”。他在庭审后说,法院的判决对城管威胁、辱骂女小贩只字不提,判决已经“可耻到超出心理准备”。

    隋牧青认为,海珠区法院至少应该对城管的暴力行政行为做出公正处理,对女小贩判处“适当赔偿”,而不是驳回全部的诉讼要求。

    对于李盛燕及其女儿小潘状告海珠区公安局一案,隋牧青说,将一岁半的儿童小潘带回派出所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惯例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海珠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这个行为,是不人道的。

    昨日,李盛燕依然没有到庭听取宣判,隋牧青说,李盛燕已经回了温州老家。在法院门口,另一位律师当场打电话给李盛燕,告知她败诉的消息,并建议提出上诉,“至少走完全部程序”。但李盛燕在电话中却对上诉流露出悲观的态度。

2013-06-22 09:29来源: 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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