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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强拆房屋,将房屋恢复原状!

时间:2025-06-30 10:41:55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3次
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强拆房屋,最高院:法不溯及既往,1999年之前建造的房屋,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将房屋恢复原状!在浙江杭州,村民的房屋被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强制拆除,村民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恢复原状,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均判决支持了村民要求恢复原状的诉求。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强拆房屋,最高院:法不溯及既往,1999年之前建造的房屋,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将房屋恢复原状!

在浙江杭州,村民的房屋被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强制拆除,村民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恢复原状,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均判决支持了村民要求恢复原状的诉求。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一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111行初63号;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1行终708号】

徐某是浙江省杭州市某镇某村村民,其在村里有一幢两间两层的老房子,房屋建于1978年。

1988年,徐某一家四人在村里另处审批建房二间三层,面积约140平方米。

1991年6月30日,徐某取得这二处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7年5月23日,徐某因夫妻关系不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并协议约定将新房子归其前妻及儿子所有,老房子归自己及女儿、外孙所有。

2017年7月31日,镇政府向徐某发出限期拆除旧房通知书,责令徐某户于2017年8月3日前自行拆除旧房子,如果逾期没有拆除,将实施强制拆除,并将该通知书送达给徐某前妻胡某。

2017年9月1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将徐某的老房子强制拆除。另查明,案涉房屋在拆除前有徐某母亲等人居住。

徐某不服,以镇政府为被告,向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将房屋及院墙恢复原状;赔偿屋内物品损失15000元。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徐某的旧房子建于1978年,新房子建于1988年,并且两处房屋都已经在1991年6月30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徐某的房屋都属于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所以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属合法建筑。

此外,违反《土地管理法》中的“一户一宅”规定的行为,依法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镇政府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拆除徐某房屋超越职权;并且在对房屋进行拆除前,镇政府没有经依法调查取证即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是认定事实错误,镇政府在拆除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违法;因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对于徐某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徐某于2017年与其妻子协议离婚,将新房子归其妻子和儿子所有,而老房子归其及女儿、外孙、女婿,所以旧房子是其唯一住房。为保障徐某及其家人的基本居住权,徐某要求恢复原状的理由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徐某求被告赔偿屋内财产损失1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酌情认定赔偿10000元。

综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了镇政府对徐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镇政府于二个月内将房屋恢复原状;判决镇政府支付赔偿金10000元。

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院二审认为:

两处房屋都建于1991年前,并且都在1991年6月30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两处房屋都属于合法建筑。旧房子是徐某唯一住宅,镇政府以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因镇政府的违法拆除行为,导致徐某唯一合法住宅被拆除,居住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镇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镇政府对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一种方式。

鉴于房屋所在地块周边仍有大量住宅存在,对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并不会直接影响该地块的现状及用途,一审法院出于保障徐某居住权益的考虑,判决镇政府对被拆除房屋及院墙恢复原状并没有不当。

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物品的折旧情况等,酌情确定房屋内的物品损失为人民币10000元,并没有不当。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镇政府的上诉。

对于房屋被强制拆除,是否能够要求恢复原状。在理论中,确实存在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会进行支持呢?

最高院的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7291号《行政裁定书》指出:一般情况下,恢复原状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可以得到支持:一是恢复原状在客观上具备可能性,二是在社会经济效益层面具有价值性,亦即恢复原状须客观可行且不以付出巨大社会经济成本为代价。

所以说,对于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能否要求恢复原状?理论是一回事,实践是一回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仅要考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还要考虑现实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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