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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行使的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13-09-24 12:39:2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447次
一、股东资格确认 在实践中,常有隐名股东、挂名股东等现象,加之有的股东法律意识不强,只管出钱,认为自己只要出了钱就是股东了,其他事情不一律不管,这就很容易出现股东资格上的瑕疵,股东
   一、股东资格确认
    在实践中,常有隐名股东、挂名股东等现象,加之有的股东法律意识不强,只管出钱,认为自己只要出了钱就是股东了,其他事情不一律不管,这就很容易出现股东资格上的瑕疵,股东的权利的行使将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为了能够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范:
1、审查公司章程,看有无确认;
2、查询工商部门的登记;
3、保存好出资证明。
4、如是隐名股东,要与显名股东签订协议。

    二、股东权利不当行使
    股东权利不当行使是指股东为了达到自己个人的某种目的,恶意运用自己的股权优势,迫使股东会无法召开、召开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或达成对自己有利而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议的行为。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利用持股比例较高的优势,把持股东会决议的表决通过或拒不出席股东会会议,迫使决议内容因达不到表决权比例而“流产”。为了防范此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充分利用章程“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权利的限制机制。比如在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的真诚义务,不得控制公司、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在某些重大事项决策中股权代表表决权比例可作适当调整,股东拒不参加股东会的制度限制及相应责任等等。
    三、股东权利滥用
    股东权利,即股东权、股权。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等权利。包括收益权、管理权、知情权、诉权以及其他派生权利等。股东权利滥用是指股东为了私利或追求公司、其他股东不利而对股东权的随意使用。作为一个正常、理智的股东,应合理的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应滥用股东权利。
    1、股东知情权滥用风险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活动的权利。但有的股东为了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或为了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该权利获取公司的商业情报,滥用知情权。因此,新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作出限制性规定,以防止知情权滥用。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应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股东查阅。公司法只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表的查阅没有作限制规定。我们应在公司章程中对此进行规定,防止不良股东滥用知情权。
    2、股东滥用质询权的法律风险
    质询权是指股东对有关公司经营、人事、财务等事项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解释或说明的权利,质询权的相对义务主体是公司负责人。质询权是股东知情权的派生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权利。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我们也可在公司章程中自行限制此项权利行使。比如:明确质询的事务范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置。如“公司经营”包括公司生产决策、行政性管理、人事安排、财务会计、董事薪酬等个方面都可以进行质问。质询权行使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以防止股东恶意质询、无理取闹等情形发生。
    3、股东滥用诉权的法律风险
    股东诉权是指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包括撤消决议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查阅权行使不能之诉、解散公司之以及股东的派生诉讼等等。这些诉权保障了股东权利不能实现的或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诉讼来获得救济和保护。
    但为了防止股东的“滥诉”行为,防止股东利用恶意诉讼行为来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或其个人权利,除了从公司法法定程序去防止以外,可以充分运用章程来规制。就股东的查阅权来说,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约定有关查阅的范围内容、行使查阅权的前置程序、查阅后的保密义务等等权利、义务内容,从而避免股东权利使用的随意性。
    4、股东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法律风险
    股东侵害其他股东权益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滥用权利,在公司事务上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而影响中小股东之利益。二是控股股东藐视中小股东意愿,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公司的意志,拒绝为中小股东分派利润。对于上述两方面法律风险,股东股东可以充分利用“章程自治”原则,一、设置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利益,赋予任一股东直接代为提起、赔偿之诉的权益。二、设置控股股东拒不赔偿侵害之利益时,可直接不对控股股东分配利润。作为公司权益受损之赔偿款。三、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如国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且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应该按照合理的价格回收异议股东的股份。至于何为“合理的价格”,章程中应明确回购价格的评估确认方式、方法、程序、评估机构、人员等等。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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