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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优先权适用的情形

时间:2017-09-15 11:03:5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633次
股权转让优先权适用的情形
股权转让优先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股东向第三人有偿转让股权。即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此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种情形乃股权转让优先权适用最常见的情形。
2、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我国《公司法》73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权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离婚时股权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们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离婚时,对于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向股东外的第三人赠与。赠与作为一种无偿行为,不存在“同等条件”的问题,但赠与也必然会引发股权的转移。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为赠与时,就会导致第三人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威胁到有限公司人合性的本质。故从稳定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言,笔者认为此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股权,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将该转让价款赠与给第三人。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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