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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出资形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时间:2013-09-24 12:41:3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45次
公司设立时出资形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实践中,出资形式不当也会引发相应的法律风险,有必要予以重视,关键的问题是盲目选择出资形式或出资形式变更不当。 (一)出资形式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 我
公司设立时出资形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实践中,出资形式不当也会引发相应的法律风险,有必要予以重视,关键的问题是盲目选择出资形式或出资形式变更不当。
   (一)出资形式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对于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范围,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就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出资形式的要求。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形式的非货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仍然予以限制。比如,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出资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等等。
出资形式选择不当,依据我国法律,公司的设立申请将不被受理批准。因此股东在出资前,应该对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全面了解,或者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对出资资产进行重新安排。
   (二)出资形式变更中的法律风险
    出资人在设立协议中确定彼此的出资金额和出资形式,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出资人变更出资的资产形式,由此也隐含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比如,涉及出资人将出资财产变更为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要对出资资产进行重新评估,费用和时间成本加大,拖延公司设立程序;非货币财产权利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还导致公司设立不能,等等。
    因此,出资人改变出资形式,应当对于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进行完整的评估,或者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规避或者减少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避免因为法律规定中的盲点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设立时股权设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通常在公司设立之初都会有一个各方洽谈出资份额的过程。但是,股权设置的过程中,通常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一)股权设置过于集中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当中,有不少公司有一个主要的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较高限制,通常会寻找其他小股东共同设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多数股份,难免出现公司股权过分集中的情况。
    公司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这种管理模式,在公司的创业初期,虽然可以帮助公司快速的做出决策,通过适当的冒险,获得经营上的成功;一旦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由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公司承担的风险无疑也会随之增加。比如公司大股东意外死亡或者被刑事关押,很可能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决策,以至破产清算。
   (二)隐名出资引起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
    在实践中,隐名出资或隐名股东的存在比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关系又比较复杂,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的责任问题。在股权设置方面,如果能将隐名出资问题处理妥当,将会有效降低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现公司设立目的。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1987年12月,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欲筹资组建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百乐门公司出资400万元,占40%;宝城公司出资600万元,占60%。某外贸公司欲入股A公司,与宝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以“宝城公司”名义共同投资A公司;关于600万元的出资份额,宝城公司出资240万元,占40%,外贸公司投资360万元,占60%;投资盈利由双方对半分成,亏损亦由双方各半承担。随后,办理了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A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公司股东为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
    外贸公司与宝城公司签订的协议,对于应当由宝城公司承担的600万元出资,某外贸公司分担了360万元,宝城公司实际出资则为240万元;但在A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公司股东为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此案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隐名出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于隐名出资涵盖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隐埋下诸多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缺失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通常是以双方隐名出资协议确定的。比如双方的出资比例、利益分配问题、纠纷解决方式、双方的责任划分等。
    但是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出资人往往忽视书面出资协议的重要性,经常仅依靠“君子”协议,即着手实施巨额投融资项目。一旦问题出现,由于缺乏明确合法的依据,双方相互推诿责任或者争夺利益,引发纠纷,甚至还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法律问题的基础,应当完善、明确,尽量避免因为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问题,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在实践当中,大多数隐名出资人都会通过专业的法律机构或者聘请律师,起草、审核隐名出资协议,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3、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
    关于隐名出资人协议的效力,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发生纠纷,在实践当中,更多的是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很可能就与出资人最初的设想产生很大差异。
    因此,对于隐名出资协议,出资人应当及时向专业的法律机构进行咨询,或者借助机构的专业力量,对协议的条款进行重新安排,以降低隐名出资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4、涉及第三人交易引起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由于隐名出资的特殊特点,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告知,第三人通常是不可能知晓的。
    对此,我国法律的规定,隐名出资人是不能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的;从另一方面,隐名出资人也很容易因此陷入交易的被动局面。
    所以,在隐名出资当中,隐名出资人最好事前做出必要的防范措施,比如,对显名出资人的行为予以一定的控制和监督,以保障自己的资金和权益。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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