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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卡壳 股东权益受损

时间:2017-07-18 14:40:4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668次
强制清算卡壳 股东权益受损
        两位浙江籍商人在内蒙古经营一家房地产公司,因合伙中生出矛盾,走上了解散公司的诉讼之路。通辽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股权纠纷案,在经过了两级法院均判决公司解散后,公司解散的步伐却卡在了清算这道坎儿上。
 
  1.一拖再拖的强制清算
 
  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经程序,然而内蒙古通辽市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后,却迟迟未能进入清算程序。以致一方当事人、嘉禾公司股东童朝频繁往来于浙江与内蒙古两地之间,只为通辽法院可以尽快组成清算组,完结童朝与朱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嘉禾公司之间的“分家判决”。
 
  嘉禾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其后因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嘉禾公司股东朱某某不同意公司解散而以公司名义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下达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
 
  法院判决生效后,嘉禾公司并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童朝遂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根据两审法院的判决,依法律规定,嘉禾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已经解散。但嘉禾公司被依法判决解散后,拒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我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童朝无奈地说。但对于是否应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嘉禾公司的表态与童朝观点不同。
 
  嘉禾公司认为,由于嘉禾公司解散一案事实不清,法律关系复杂,希望法院能够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对申请人的强制清算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以维护公司股东、投资人、债权人、广大购房户、公司员工等人的合法权益。
 
  通辽市中院认为,嘉禾公司被依法判决解散后,应依法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在申请人童朝向法院提出强制解散申请后,双方就自行解散事宜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童朝申请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受理。
 
  2014年4月3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受理童朝对被申请人嘉禾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裁定自下达当日起生效。
 
  表面上看,一切似乎都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然而,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对嘉禾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并没能顺利组成清算小组对嘉禾公司进行清算,却在2014年6月16日又下达了一纸“本案中止强制清算”的民事裁定。原来,针对强制清算裁定书,嘉禾公司向法院递交了一份中止强制清算的申请。嘉禾公司认为,嘉禾公司与童朝的股东出资纠纷正在通辽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双方的一项债务纠纷也在浙江诸暨市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加之嘉禾公司属于社会公众企业,其清算注销事宜涉及广大职工、在建农民工及众多购房业主的根本利益,遂恳请求法院中止嘉禾公司的强制清算。这样一来,尚未启动的清算就这样中止了。
 
  记者曾就嘉禾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为何不能启动清算程序对通辽市法院进行采访,院方给出的回答是,嘉禾公司已经就童朝与嘉禾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而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这样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盟北京法律委员会委员邢亚琛律师表示,案件在申诉过程中,并不影响原审判决的执行。该案中内蒙古高院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此判决也是生效判决。法院应当依法对该案的强制清算展开清算工作。
 
  由于股东童朝并不掌控嘉禾公司的实际运营,在法院中止强制清算后,童朝除多次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恢复强制清算外,还向通辽法院递交了对嘉禾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嘉禾公司的所有账户,查封记账凭证,查封位于科尔沁区的售楼部,查封公司名下尚未开发的商业及住宅用地。法院审查后认为,由于童朝无法向法院提供担保,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我的案件是强制清算案件,并非诉讼程序,而且作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45%的股权,已有充分的对应财产权益可以享有,即使需要担保,也可以用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作为担保。”童朝又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
 
  记者经过多方努力,一直无法联系上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记者发去手机短信询问也未得到回复。目前无法知悉嘉禾公司一方究竟为何不愿启动清算程序。
 
  有合才有分,童朝与朱某某是怎么成为合伙人后又上演了这场艰难的分家戏呢?
 
  2.昔日总裁班同学反目
 
  时间回到2006年,朱某某、童朝同在浙江大学总裁班学习,因为都是企业老板,相互间谈商论道十分默契。2009年,童朝、朱某某合伙收购了内蒙古通辽市嘉禾房地产公司。童朝和朱某某二人口头协定,股权分配比例为:朱某某占嘉禾公司55%的股权,童朝占45%的股权。
 
  “2010年4月份,我因生病需要回浙江老家医治,当时怀疑是不治之症。治疗期间,我得知朱某某把工地上原来的施工单位赶走,把他自己挂靠在某公司的施工队弄进场,并‘自己与自己’签协议提高建设工程合同造价。于是,我便向朱某某提出,由于自己没有精力管理公司事务,是否可将所持有的股权部分转让给朋友。朱某某不同意。我又提出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朱某某本人,朱某某态度模糊。”童朝回忆说。
 
  “2009年12月,嘉禾公司第一期房子开盘销售,销售情况很好,截止到2010年5月,售房收入大约有8000多万元。2010年5月中旬,我再问朱某某是否收购我的股权,公司因经营所借债务是否还清?朱某某均没有给我明确答复。”童朝说。
 
  据童朝介绍,2010年7月份,童朝约朱某某在杭州一家咖啡厅再次商谈公司下一步打算,双方没有达成共识,不欢而散。2010年9月份,童朝找到了一位愿意购买其股权的朋友。因《公司法》规定,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童朝向朱某某发了律师函,问其是否愿意购买童朝的股权,如不购买则转让给他人,朱某某又一直不回复。
 
  2010年10月份,股权转让还没理清的童朝收到了通辽法院的一份起诉状副本,朱某某曾经的代持股人李婷婷诉请法院确认童朝在嘉禾公司的45%股权中有39.11%归她所有。一年以后,法院驳回了李婷婷的诉讼请求。
 
  童朝认为,李婷婷的起诉授意于朱某某,他对朱某某的所作所为非常不满。2011年年底,童朝向通辽市公安局、内蒙古公安厅举报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至今公安机关尚未对此立案,但朱某某已经经司法程序被限制离境。朱某某与童朝两人的关系也彻底决裂。
 
  2011年12月,童朝向通辽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嘉禾公司。自童朝解散嘉禾公司之诉开始后,童朝与嘉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之间的法律对抗便再也没有停止过。在朱某某的老家浙江诸暨,双方还进行了一场债务纠纷之诉。该案因童朝不认可债务的存在,并提出朱某某是虚假诉讼的观点,虽然此案已进行入强制执行阶段,但童朝仍然坚持申诉。目前,浙江高院已经受理了童朝的再审申请。
 
  “之所以急于让通辽法院启动对嘉禾公司的强制清算,也是为了尽早查清账目,证明我与朱某某之间不存在诸暨法院审理的债务关系。”童朝说。
 
  据了解,诸暨法院已经查封了童朝在嘉禾公司享有的股权,同时还查封了其在浙江的全部财产。
 
  “只要嘉禾公司彻底清算,所有的事实都会水落石出,朱某某和法院都不积极启动清算,尤其是朱某某千方百计地阻止清算就是怕大家见到账目。”童朝说,现在只有法院快速组成清算组,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才能让我与嘉禾公司双方所面对的各种法律纠纷找到有力证据。
 
  童朝与朱某某间因企业解散而互相起诉、各自申诉。无论其他诉讼的管辖地在哪里,争议的法律事实仍与购嘉禾公司有关。那么,双方在法庭上的观点及法院对购嘉禾公司解散一案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3.公司解散官司打到最高院
 
  童朝在起诉书中称,童朝与朱某某共同出资收购嘉禾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由于朱某某作为相对大股东,无视童朝的股东权利,独断专行,使得二人无法相互信任,导致无法继续合作,更无法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从2009年7月14日召开股东会后,公司已持续两年多无法召开股东会,使得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无法行使职权,陷于瘫痪状态。为此,童朝请求法院判决嘉禾公司解散。
 
  嘉禾公司辩称,童朝的起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解散公司的情形。嘉禾公司认为,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公司经营状况尚好,楼盘开盘、销售两旺,社会评价及经营收益可观,不但不会损害股东利益,还会使股东受益。此外,童朝起诉的主体身份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童朝所持股份仅为2.5%,而公司法规定的占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再有,童朝未履行增资义务,股份比例低于10%,其确权纠纷正在审理中,应中止本案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2009年3月,原告童朝、第三人朱某某共同出资收购嘉禾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并于2009年7月共同增资将被告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1800万元,其中原告占有公司45%股份,第三人占有公司55%股份。公司经营中,原告、第三人产生矛盾,导致嘉禾公司自2009年7月至开庭时未召开股东会,原告不能参加公司经营管理,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无法行使职权,原告利益无法实现,经多方调解无法化解矛盾。法院认为,童朝作为股东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其依法登记的份额为45%,应以此为依据确认原告股份份额。在登记未发生变更之前,其资金来源不影响其份额的存在。最终,法院判决解散嘉禾公司。嘉禾公司不服通辽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高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拿到了生效终审判决书的童朝没有想到,判决书拿到手了,嘉禾公司却拒绝进行清算。无奈之下,童朝再次走进通辽法院的大门,申请对嘉禾公司强制清算。嘉禾公司在法院裁定受理童朝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一方面对该裁定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清算,一方面向最高院对解散嘉禾公司纠纷一案进行申诉。通辽法院因为最高院受理了嘉禾公司的申诉而继续中止强制清算。
 
  201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嘉禾公司向最高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但据记者的了解,内蒙古通辽法院至今仍然没有组成清算组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案件完成了一审、二审,最高院也驳回嘉禾公司再审申请,通辽法院却仍然未能真正启动嘉禾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这样的案例在通辽乃至内蒙古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由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公司,其股东之间的关系十分僵化,控股股东很少主动执行法院的判决书。本案中,朱某某阻止清算的行为可以理解,但法院究竟遇到了什么样的困难或是阻力,以至于不能坚决地执行法律规定?
 
  童朝在一份向有关部门的举报材料中说:他一直关注着公司的动态,通辽嘉禾房地产公司从2009年12月12日开始预售家和花园房屋以来至2014年10月,已出售房屋900余套,车库400余个,销售收入近6.3亿元,除去所有建设成本及各项开支,嘉禾公司现在应当有现金存款2.5亿余元,该巨额款项全在朱某某一人控制之下,可是公司账户现在只有4.8万存款。
 
  “多次申请查封嘉禾公司资产未果,法院又迟迟不启动清算程序,在漫长的申请和等待过程中,如果公司财产被恶意转移和处置,我个人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这是童朝目前最大的烦恼与担忧。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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