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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时间:2017-07-20 14:52:0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589次
合同的订立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4.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5.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
 
7.承诺迟延: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8.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9.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10.文义解释原则:合同条款由语言文字所构成。欲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的词句,确定该词句的含义。
 
11.体系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
 
12.目的解释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为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的内容自然须适合于合同的目的。
 
13.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应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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