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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认定标准

时间:2017-08-23 14:50:2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469次
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认定标准
表见代理是第三人基于特定客观事实信赖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产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此条文的规定,在表见代理中对于善意相对人的要求是“有理由相信”.但何为“有理由相信”,条文却并未给出明确的指引,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的标准,同时也是本案例中判断刘某某是否构成善意相对人的关键所在。
笔者认为,此处的“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即相对人必须已经对表见代理人的权利外观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基于此信赖与表见代理人进行了交易,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该交易的结果才可规则与被表见代理人。虽然表见代理人有权利外观,但并未取得相对人的信赖,或虽然取得了信赖,但相对人并非基于此信赖与表见代理人进行交易,则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对于合理信赖的意义,理论界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单纯善意说,此观点认为相对人仅仅出于对表见代理人权利外观的信赖即可,无需有更高的要求;第二,无重大过失说,此观点认为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能具有重大过失,如若具有重大过失,则相当与故意,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第三,无过失说,此种观点认为对相对人的要求不仅仅是善意,还要无过失.笔者认为对于合理信赖的理解,应当依据第三种学说,即无过失说:合理信赖的内涵应当与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一致,即善意且无过失。正所谓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是认定表见代理成立之主观要件。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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