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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

时间:2017-09-07 15:46:2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588次
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
损益相抵规则是对非违约方设立的限制性规定,目的在于使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赔偿限定在公平范围内。笔者在代理房屋买卖案件中遇到过因买方资金问题违约,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定金的情形,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卖方确实有权如此,但在房价迅速增长的时候而卖方又以更高价格出售该房屋,其不一定有损失,甚至有的案件中卖方支付定金高达90万元,法官调解工作中自然会考虑到公平原则,说服卖方做一定的让步。本文刍议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使得在实务中赔偿尽量显得公平,希望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初探损益相抵规则
(一)法律规定
提到损益相抵规则通常想到的是违约责任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此之外,笔者暂时没有找到有关损益相抵规则的具体法律规定,但是在实务中往往会用到这样的概念。
(二)含义及原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为损益相抵规则是属于限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项规定,其又被称之为损益同销原则,在赔偿权利人即非违约方基于与发生损失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将该项利益从损失额中扣除,由赔偿义务人也就是违约方仅就这两者之间的差额(即损失数额-受有利益)进行赔偿。换句话说,通过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使得非违约方的损失缩小为净损失。
1、对于违约方、非违约方的含义
对于违约方的意义就在于其是一项抗辩权,即在实际确认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索赔请求的时候享有一项抗辩权,这一抗辩权使得违约方已经基于就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为抗辩事由向法院提出,以对抗非违约方的索赔请求,只要法院审查认为抗辩成立,应当将违约方抗辩中主张的非违约方受有利益在诉讼请求赔偿额中扣除,并将扣除后的确定为非违约方真正的损失。
2、对于法院实务中的含义
对于法院来说,通过对其适用而划定出从公平角度看,应当由违约方给予赔偿的由非违约方因前者的行为所导致产生的净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只要违约方没有针对非违约方的索赔请求提出损益相抵的抗辩,即要求适用该规则,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规则,只能推定非违约方并没有基于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并进一步推定由非违约方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为违约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真正损失,为实际应赔偿损失。
明确损益相抵规则的含义之后,还有必要对其原理进行探析,毕竟法律直接规定损益相抵规则的内容很少,但为了对其进行适用,还是有必要了解其原理。结合其含义,笔者认为一般是由违约方提出,由法院从公平角度考虑,在损害赔偿中通过抵扣的方式,使得赔偿结果对双方来说都显得公平合理。因此,笔者认为损益相抵规则的原理就是通过抵扣,使得赔偿结果更加公平。
(三)适用范围
1、积极利益:非违约方以违约行为所生损失发生为原因,而获得的利益。例如:甲乘坐公交车时候因为司机操作失误的原因受伤,花费医疗费用1万元,而其作为城镇居民可以通过医保报销8000元。在这个案件中,甲与公交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因司机职务行为,致使公交公司违约需要向甲赔偿,但公交公司只需要赔偿2000元医疗费用,而非1万元,因为甲因公交公司违约行为而已经获得8000元的利益,因此这一部分利益应当适用损益相抵规则进行扣除,这样对双方才显得公平。
2、消极利益:非违约方以违约行为所生损失的发生为原因,而免于丧失的利益。换句话说就是本应该产生的开销因为对方违约行为没有产生,因此,对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中应该扣除这一部分。例如:乙将自己的车借给丙,乙丙之间存在借用合同关系,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丙尚未归还,乙不能使用自己的车产生若干打车费用,如果乙起诉,应当在打车费用中扣除若乙正常开车产生的油费,这样对双方才显得公平。
(四)适用除外
有适用范围就有边界,因为可以参考的案例并不多,笔者不能穷尽列举适用除外的情形,但类似于因接受赠与或遗赠而受得的利益,来自于第三人对受害者的同情,如:探望病人,病人所获得利益;因接受继承而取得的利益,如: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继承人有权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由国家或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及因法律规定所取得的救济金与抚养费;基于人寿保险获得的保险金,这些可以不做抵扣。适用除外的依据也来源于对损益相抵原理的理解,抵扣的目的是对双方都更加公平,排除上述情况的适用,一方面因为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就是对双方都显得公平。
二、违约责任之外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根据损益相抵规则的含义,其是一项涉及到对损害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的一项法律规则,多产生于违约责任中由违约方提出抗辩对抗非违约方的赔偿请求,不仅如此,损益相抵规则应该还能够被适用于任何一种类型所引起的赔偿,而不仅仅是违约的损害赔偿,实务中侵权赔偿责任也可用适用,例如: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需要赔偿的不含交强险承保范围,因为被害人已经通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部分,在侵权人需要赔偿的损害中应当扣除这一部分。再如:前述甲乘坐公交车的案件稍微变动,甲搭乘朋友的车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构成侵权关系,但在侵权人实际赔偿中也需要扣除甲因事故所得医保报销部分,这也是损益相抵规则在侵权责任中的适用情形。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非违约责任之外适用的情形,只要可以通过抵扣的方式处理,并且对双方都显得公平,就可以考虑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三、损益相抵规则相关案例
在裁判文书中运用到损益相抵概念的案件并不多,通过【无讼案例】检索包含“损益相抵”关键词的案件从2001年至今仅1208件。因此,笔者试通过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件具体阐释损益相抵规则在实务中的操作,化抽象为具象,对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提供一定的思路。
甲乙双方签订《定做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提供面辅料,乙方为甲方加工制作100件牛仔风衣。合同违约责任规定:“乙方全部不能按期交货或部分不能按期交货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包括信件、传真、电子信件等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因解除合同使甲方遭受损失或迟延履行合同导致外方客户索赔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范围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已经产生的直接费用、甲方的预期利润、外商的索赔;为要求乙方赔偿而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合同签订后甲方将主面料、辅料制版提供给乙方。此后,甲方与丙方签订《服装订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上述100件牛仔风衣出售给丙方,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定做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牛仔风衣,之后乙方退还了甲方提供的面辅料,甲方将收到的面辅料另作他用。因未能按照约定向丙方交付牛仔风衣,甲方按照约定向丙方承担了违约责任。后甲方发函解除合同,同时,起诉乙方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及要求乙方赔偿甲方面料、辅料、服装制版费损失、预期可得利益、甲方因被丙方索赔产生的损失、甲方因索赔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在这一案件中,笔者认为属于典型可以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的情形。
1、首先,需要判断合同终止的原因,是否因为一方违约行为所致,如果在案件中并不存在违约方与非违约方的对立关系,那么也就不存在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损失进行损益相抵。在本案中,合同到期乙方未能交货,属于违约,甲方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可以直接判断出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乙方根本违约所致,乙方是违约方,甲方属于非违约方。然而,如果乙方不能交货的原因是这类牛仔风衣因为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不能交付,那么其不构成违约,合同终止的原因也不是乙方造成的,乙方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也就不存在损益相抵原则适用的空间。
2、其次,判断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哪些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同时,判断违约方是否存在给非违约方带来积极利益或者消极利益。在本案中,甲方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己方不能向丙方交货,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向丙方赔偿产生的损失、诉讼产生的费用;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经营利润损失。而带来的利益应当为消极利益,由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牛仔风衣,之后乙方退还了甲方提供的面辅料,甲方将收到的面辅料另作他用”,也就是说本来这批面辅料应该在制作牛仔风衣时使用了,但因乙方违约使得这批面辅料没有使用,甲方也做他用(并没有浪费),这部分属于甲方的受有利益。
3、再次,判断造成的损失与带来利益的大小,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判断损失和利益之间是否产生于同一原因。如果可以抵扣,将抵扣的标准和方法作为一项抗辩予以援引,在此过程中,必须明确计算标准和依据,如果不能够通过一定的标准计算,如具备司法评估条件的,可以选择司法评估;如果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通过专家证人的专业意见作出判断。在本案中,甲方受有利益是没有在牛仔风衣中使用的面辅料,相应的价格可以通过查阅甲方购买凭证予以证明,也就是说,虽然这一项抗辩权由违约方提出,只要法院审查认为该项抗辩成立,应当将违约方抗辩中主张的非违约方受有利益在诉讼请求中扣除,而相应的举证责任在非违约方,由甲方提供证据证明这批面辅料的价格,依据的是证据距离说,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举证难易程度,由距离证据较近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由能够获得面辅料价格的甲方对价格予以证明。也有一些利益可能无法抵扣,例如:买房人只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买房人违约,合同解除,房价大涨卖房人将房屋以远高于上一次的价格重新出售成功,的确属于买房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也可以计算出给卖房人增加的受有利益(两次卖房差价),但此时只能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不论是从公平角度还是同一原因的角度,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也无权要求损益相抵。
4、最后,这一点是对于非违约方而言的,对方提出抗辩己方也应予以积极应对,是否能够予以扣减也应当作出判断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且考虑到是否存在适用除外。在本案中,的确是需要抵扣面辅料的价格,但换一种情况下,甲方拿到面辅料已经裁剪不能二次使用,即便乙方提出抵扣请求,要求损益相抵,甲方也可以举证证明面辅料不能使用,仍属于实际损失,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是灵活的,当事人双方对此都需要有所掌握,不论是从是否适用,还是计算标准、法律依据以及举证责任,违约方援引抗辩,非违约方也要有所准备积极应对;不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同一原因上,整体看待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就如本案中如乙方之前未退还面辅料,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退还从而实现抵扣。
四、结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损益相抵规则同减轻损失规则、合理预见规则一样都是涉及到非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带有限制性质的规定,但适用远远少于另外两种规则,原因在于对其了解不够多,研究不够深,因此,希望能够在学习中应用,应用中加深理解,加强这类规则的操作性。作为违约方的代理律师,也希望能够在处理的案件中对损益相抵原则多予以考虑,找出能够支持该规则成立的利益点,作为抗辩理由提出,争取能够为当事人更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同时,也是实现追求案件公平正义的目标。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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