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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的概念

时间:2017-09-07 16:44:0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477次
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又称为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行为又称为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在我国《合同法》上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权。二是根据《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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