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释义

时间:2017-09-19 11:32:4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450次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释义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这是对行纪人严格依委托人的指示的要求。
  法条历史沿革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
  行纪人应当依照委托人已明确指定的价格操作,行纪人违反委托人指示的交易而进行买卖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承受,因此而造成的损害,由行纪人赔偿。行纪人不按指示价格处理事务无非有两种情况:
  一是行纪人以低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商场如战场,风云变化莫测,其价格此一时彼一时,行情不利于委托人时,行纪人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以劣于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行纪活动的,即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的价格买入时,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擅自作主变更指示而作为的,对于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后果,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但是行纪人把损失的差额部分补足时,应认为行纪人的行为对于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得以违反指示为由拒绝接受。例如,甲委托乙以一台电脑1万元的价格代其销售100台电脑,由于电脑市场受金融风波的影响,出现供大于求不景气的现象,在没有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以一台电脑8000元的价格卖出这批电脑,这时乙应补偿甲为此而受到的损失,即按照一台电脑补2000元的价格计算。二是当执行委托任务的结果比合同规定的条件更为优越时,即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示卖出或者以低于指定价格买入,使委托人增加了收入或者节约了开支,其增加的利益(高价卖出多出的价款或低价买入结余的价款),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要求增加报酬。如果行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按照商业交易的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利益归委托人,行纪人不能取得报酬。
  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是行纪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时,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因此,如果委托人对于行纪人所为的买卖指定了一定的价额的,行纪人应当遵照执行。
  如果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同意的,则属于违反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可不承认该买卖对其发生效力。但如果行纪人愿意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相反地,如果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这是对行纪人严格依委托人的指示的要求。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3)
踩一下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