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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时间:2017-09-09 16:37:4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698次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中由于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从而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即使在以后能够遵守,使债权人目的仍不能达到。因应债权人宣告解除后,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因此要对法定解除加以严格的限制,更好的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法》将不可抗力单独列为一项法定解除条件。一方面从各国立法看,各国均未将其单独列为一项法定解除条件。另一方面,法定解除作为一项违约救济措施,其基本条件是违约行为本身,而不是引起该违约行为的具体事由。
我国将其单独列出,不利于法定解除立法体系的简洁和明确;有必要借鉴各国法律,将其加进引起严重后果的体系中。
(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就是毁约。而且这种毁约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前。英美法系上称为预期违约,即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在英国法院的实践是预先违反合同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预先申明他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使自己处于一种不可能履行合同的状况。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赋予非违约方立即起诉的权利旨在使无辜的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尽快获得补偿。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当一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他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充分保证。如果对方没有在最长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按当时情况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则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将提供保证作为其他救济手段适用的前提,消除了主观“预见”所带来的随意性限制了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更为合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种解除权是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而发生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履行迟延以后,债权人要给债务人一个催告,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宽限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在合理的宽限内,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才解除合同。关于催告的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
同性质不宜恢复原状的,合同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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