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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预付款问题

时间:2017-08-31 12:53:4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796次
买卖合同预付款问题
 现在越来越多的卖方选择在合同签订之后、发货之前,要求买方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在此前提下,卖方才会按时投产和按时发货,这种做法对于卖方来说可以降低一定的风险。但是预付款的问题对于买方来说却是一项具有风险的行为,如何尽可能的为买方降低法律风险?通常在买卖合同中我们会建议客户采用如下两种方式来解决:
  (1)预付款保函的方式
  通常预付款保函有银行出具的和担保公司出具的两种。所谓预付款保函就是银行或担保公司应卖方的请求,出具给买方的书面保证,保证如果卖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银行或担保公司负责偿还买方预先支付的预付款。一般情况下,银行的预付款保函具有比较好的公信力,通常不需要再就其担保资质进行审查。但是如果保函是由担保公司出具的,则需要就担保公司是否合法成立并且是否具有担保资质进行审查。
  如果客户的买卖合同标的金额很大,我们通常建议客户采用预付款保函的方式。  (2)定金的方式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以定金作为担保方式的优缺点都是比较突出的。
  优点在于,定金具有惩罚的性质,即在对方不按合同规定履约的情况下,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条款易于操作,通常采用抵作价款的模式;不需要卖方为此承担任何费用。
  缺点在于,不履行合同的卖方通常也不会履行定金义务。尤其在卖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因为破产等原因的情况下,买方想取得双倍返还定金非常有困难。另外,定金的比例在法律上是有限定的,只能为合同价款的20%,超过部分是得不到支持的。因此在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20%的情况下,定金的方式就会产生问题。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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