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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拟定

时间:2017-09-05 09:46:5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655次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拟定
违约责任是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在双方或一方违反合同项下各自所应承担义务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现约定,守约方向违约方可主张的救济方式。
违约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督促和约束双方履行合同,在双方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依据所约定的内容直接向违约方主张赔偿责任而无需证明损害的事实和结果。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违约责任形式:
一、违约金
合同双方可以预先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同时,《合同法》明文规定,在守约方能够举证证明因违约方违约而给其造成损失的,在所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守约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增加,当然增加的幅度以不超过守约方的损失为限。
如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守约方损失的30%的,一般可能会被裁判机构认为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则违约方可提出要求适当调低。
二、迟延履行违约金
这种违约金一般用于双方仍有继续履行的意愿及可能性,只是一方可能履行迟延,在此类情况下,守约方因违约方在履行时间上的滞后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一般也会被称为“滞纳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一般按日计算。
对于应当承担付款义务的一方,逾期仍未付清相应款额的,可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其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
三、定金
现在实践中接触较多的“定金”概念出现在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中,如因一方原因导致最终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形成的,则支付定金方无权要回定金,收取定金方需双倍向支付方返还定金,这即是定金罚则。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一般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将不适用定金罚则。
民间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押金、订金、诚意金等均非法律概念,也不适用类似定金罚则的交易规则,如发生一方违约的情况,则收取方只需向支付方返还所收取的金额即可。但如虽双方约定的是押金、订金、诚意金,却在后面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约定的是双倍罚则,则仍然使用。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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