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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处理之九: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利益分配

时间:2013-07-17 11:24:04来源:本站 作者:钱丽霞律师 点击: 569次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指投保的家庭按规定向保险人分期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储金,如果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赔付财产损失;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合同期满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返还全部保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指投保的家庭按规定向保险人分期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储金,如果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赔付财产损失;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合同期满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返还全部保险储金。一般家庭两全保险合同期限较长,储金累积的数额也较大。此类保险的保险人是以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储金所产生的利息作为保险费收取的,在性质上类似于银行储蓄,但又与银行储蓄有所区别。主要区别在于银行储蓄的利息是归存款人所有,而保险储金的利息归保险人所有。
离婚时,此类保险可以按《保险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而不宜比照银行储蓄的处理方式处理。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对于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剩余保险储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责任编辑:钱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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