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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否代子女提出离婚?

时间:2017-10-05 00:18:0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620次
父母可否代子女提出离婚?

  在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办理的一起离婚诉讼中,男方父母希望以原告身份为A男提出离婚诉讼,与B女解除婚姻关系。原来,双方结婚后,就住在父母所提供的婚房中,但是B女却没能按照男方父母的要求成为一个贤妻良母,而是经常外出打牌娱乐,引起男方父母极大的不满,认为B女不符合一个好儿媳、好妻子的要求,希望儿子与之离婚,但A男对此要求却予以坚决拒绝。故其父母希望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使他们离婚。当南京离婚律师询问其子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对方却回答其子精神完全正常,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此笔者回答,这样的情况父母是不能代替子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任何民事诉讼的提出和受理,都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婚姻作为男女间一种特殊的婚姻财产关系,只有男女双方是婚姻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他人不得成为婚姻关系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自然也就不得代为提出离婚诉讼。不过,如果A男因某种原因,如患有精神分裂症等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父母可代表其以A男自身的名义提出离婚诉讼。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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