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判决的,首先应对涉外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审查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不危害我国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还要考虑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应注意中国法院不承认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的承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只承认离婚的效力。对于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须提供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还应提供民事判决书的“切结书”(即民事判决生效证明书)等公证或认证的法律文书。如果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准备中文译本,并向法院提交。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律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综合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一)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二)判决已经生效; (三)诉讼程序公正; (四)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五)不存在“诉讼竞合”; (六)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责任编辑:钱丽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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