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澳大利亚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规定

时间:2014-01-15 10:34:3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钱丽霞 点击: 794次
1、离婚后申请扶养的条件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第8章的有关规定,如果夫妻离婚时,一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能力维持自己的生活,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做出由他方

1、离婚后申请扶养的条件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第8章的有关规定,如果夫妻离婚时,一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能力维持自己的生活,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做出由他方给付扶养费的决议:由于其正在照顾、管束未满18周岁的婚生子女;由于其年龄或体力、脑力下降的原因,无法获得适当的、有报酬的职业;及其它适当的理由。这种扶养以他方有扶养能力为前提。

2、申请离婚后扶养的时限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的规定,请求配偶扶养,必须在离婚判决成为绝对判决之时起的12个月内提起。

3、扶养费的标准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第75条的规定,离婚后扶养标准的确定,应当参考以下各项条件或情形:第一,当事人的年龄以及健康程度;第二、当事人的财产、收入、经济来源及其可以从事工作应具备的身体和精神状况;第三、当事人抚养的婚生子女是否年满18周岁;第四、当事人为能有效帮助他方维持生活、或就抚养子女作的承诺;第五、当事人扶养第三人的责任;第六、当事人享受福利金、补贴、经济帮助或养老金的资格;第七、当事人分居或者解除婚姻情况下合理的生活水平;第八、通过扶养费的给付,受扶养方能接受某门课程的教育或培训,或使其能够确立自己在某项职业或其他方面获得适当的收入,这种提高将增加其谋生能力的程度;第九、受扶养方对他方当事人现有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和经济来源做出贡献的程度;第十、婚姻持续时间及其对受扶养方谋生能力的影响;第十一、满足愿继续为父或母的一方当事人需要;第十二、如果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同居,应考虑其同居期间的经济状况;第十三、考虑是否已根据1989年《子女抚养(评估)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为抚养婚生子女已经提供、即将提供或者将来可能提供的经济支持;或是否已有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的任何经济协议;以及法院认为公正审理案件所需要考虑的其他任何事实或者情形。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钱丽霞)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1)
踩一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