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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对离婚后对配偶扶养的规定

时间:2013-08-14 12:40:06来源:本站 作者:钱丽霞律师 点击: 773次
一、扶养费的定义及考虑因素 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是指除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外,离婚后一方对他方的扶助和资助,主要是指给付金钱或财物。既包括男方对女方的支付,也包括女方对男方的支付。 根据
 

一、扶养费的定义及考虑因素

        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是指除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外,离婚后一方对他方的扶助和资助,主要是指给付金钱或财物。既包括男方对女方的支付,也包括女方对男方的支付。
       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的规定,在离婚或法定分居的诉讼中,或在扶养费诉讼中,只要发现当事人一方离婚后,财产拥有情况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并且因抚养子女原因不能工作或即使工作也不能达到上述需要就可以判令有能力支付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当然,判令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用,要参考下列因素:

       1、被扶养人财产拥有的现状;

       2、被扶养人的经济收入能力的现状;

       3、被扶养人寻找合适职业所需要的教育或培训必要的时间;

       4、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

       5、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

       6、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

       7、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

二、扶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获得扶养费的数额当然要根据具体的因素考虑。一般而言,获得抚养费的数额要考虑被扶养一方经济的需要、是否有工作、拥有财产的数额、义务一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等。
有些州对扶养费规定了最低限,如《得克萨斯家庭法》明确规定,配偶扶养费每月不少于2500美元,或是义务一方平均月收入的20%。绝大多数州的判例,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扶养费的取得标准。
(责任编辑:钱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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