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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两种方式:孰优孰劣?

时间:2017-09-28 01:06:2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656次
协议离婚的两种方式:孰优孰劣?

  随着经济发展水提高以及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中国尤其是大城市的离婚率,一直是居高不下的。那么离婚有哪些处理的方式呢?南京离婚专业律师,结合多年来的执业经验,为您分析如下。

  我们大家都知道离婚分成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的两种方式。而协议离婚了也可以分成两种不同的方式,首先是根据2003年8月份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可以带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前提是双方需要已经签订好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再携带相关的证件和文件,到国家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使其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经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而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这样的离婚协议不具有公证文书或者法院判决书那样的强制执行力,当一方毁约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时,守约方仍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方能使离婚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

  另外一种离婚方式,其实本质上是协议离婚,但是需要藉助诉讼离婚的外观,也就是假诉讼真离婚,但是这并不是虚假诉讼,而是合法地利用法律上的制度,来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只要离婚的目的是真实的,就不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夫妻双方,需要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样也需要在起诉之后,双方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时双方可以拿出早已起草好的离婚协议书,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之后,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果一方违反调解书的约定,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而不必须再经过诉讼。这种方式赋予了离婚协议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同时又减少了在一方违反离婚协议的情况下产生的诉讼成本,以及浪费的人力物力,对双方的权益是较好的保障。当然如双方无法无法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进入实质性的离婚诉讼,费时、费力、费钱,甚至缠讼日久,并不是理想的解决方式。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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