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

时间:2014-01-15 09:03:3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783次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五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2)
踩一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