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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过失压死儿子 母亲起诉赔偿被驳

时间:2013-06-28 07:36:5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667次
一位父亲亲早在倒车时不慎与在院中玩耍的儿子发生碰撞,造成儿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 交强险赔偿了原告110000元,但拒绝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故死者母亲具文起诉要求丈夫及保险公司
   一位父亲亲早在倒车时不慎与在院中玩耍的儿子发生碰撞,造成儿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 “交强险”赔偿了原告110000元,但拒绝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故死者母亲具文起诉要求丈夫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虽是格式合同,但制作格式合同的一方已尽了告知义务,合同相对方在知晓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保险合同,且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经用黑体加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认定该免责条款成立。
    原告(死者母亲)和被告(死者父亲)系夫妻关系,死者系原被告的儿子,由于死者死亡,其应得的赔偿款受益人为
原被告,而赔偿义务人原被告,既赔偿义务人和受益人重合。
    另一方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故不存在夫妻相互赔偿。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相关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应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婚姻过错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条款规定,在上述四种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损害赔偿权进行了限制,夫妻一方有过错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是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有别于其他损害赔偿的特殊要件是离婚,不起诉离婚或虽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不能索赔,即使单独起诉提出了该请求,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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