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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败诉追责当慎重

时间:2023-01-09 08:10:38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342次
人民法院报:行政案件败诉追责当慎重

人民法院报:行政案件败诉追责当慎重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的核心。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民告官’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败诉,那么,政府在追究这个行政机关执法过错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行政首长和责任人的责任”,确实会使被追究责任的行政首长和责任人产生“切肤之痛”,能够起到一定的惩戒或者促进作用,但是,片面的追究责任多少会给人一种舍本逐末的感觉。的确,一部《秋菊打官司》的影片把“民告官”演绎得淋漓尽致。但官司胜败与否,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尤其是行政案件大多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具有复杂的因素,可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或争议。法治社会的核心是法治,追究责任很有必要,但如果一边大谈依法行政,一边却对那些并非法律责任,而仅仅是认识上的争议甚至政策的把握偏差等问题动辄就追究责任,这是否符合法理和执政为民的初衷呢?所以,一味地对行政案件中败诉的单位行政首长和责任人追究责任,显然有失偏颇。

“民告官”败诉免职的动机是好的,但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败诉免职是否具备法律依据?是否合理和必要?如果这种做法超越法律,违背了法治的初衷。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的免职,那么会有更多的行政机关会认为“司法机关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是添乱”;行政机关向法院发函要法院“以大局为重,不得采信某些证据,不得一意孤行作出某种法律判决”等“史上最牛公函”就必然会层出不穷。

其次,“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倘若人们求助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那么争执须在某一阶段上最终解决,否则法律程序就毫无意义”。无论谁当行政机关首长,公权力侵权都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公权力的性质决定的,即使一把手被免职,也无法避免行政争议或者行政案件的发生。公权力容易被滥用,这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存在的前提

而且,单位行政首长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主持该职能部门诸多工作,不可能仅对某项工作负责,如果仅因某件“民告官”案件败诉就被免职,谁还愿意大胆行使权力、开创性地工作呢?

“民告官”败诉免职很有必要,但不是必须。

坚持依法行政最好的办法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行政权严格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这才是依法行政的真谛所在。所以,与其“民告官”败诉免职,倒不如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降低行政成本,于国于民,岂不都有益无害?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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