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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的处理模式

时间:2017-07-11 22:35:2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许光 点击: 426次
公司诉讼之解决模式,可分为调解、仲裁、诉讼三个方面。
公司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观念积极、妥善地进行协商。如不能协商解决纠纷,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行政违规行为,相关权利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反映。如果无法解决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内的问题,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概说
  公司纠纷是带有一定组织性的民商事纠纷,因而民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基本上都适用于公司纠纷领域,如诉讼、仲裁、自行和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首先,公司纠纷具有追求经济、效益、快捷等特点,所以如果发生公司纠纷,首先应鼓励涉诉各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问题,既省时省力,又节约资源。其次,仲裁也是解决公司纠纷的重要途径,比之于诉讼,仲裁手段更加私密,仲裁能更加自由地运用一些行业惯例和商业规则,提供更加专业的解决方案,当然,仲裁的费用相对较高。再次,商事特邀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都是纠纷解决的良好途径,在讲求合作共赢的基础上进行。这些带有自治色彩的纠纷解决方式成本更低,更不容易破坏公司人合性。最后,即是诉讼手段,这也是当前公司纠纷当事人选择最多的手段。当事人如果协商不成,可就有关纠纷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当然,以上解决方式并非各自独立的,当前,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可以在立案前或诉讼中选择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等方式解决案件纠纷,待有结果后,经过法院确认,最终化解纠纷。
  二、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应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先行调解的制度。该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是先行调解制度首次出现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中。及时、快捷地解决纠纷是调解程序的一大优势所在,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除了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民事纠纷之外,按照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此外,有些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才得知被诉的具体事实,如果被告不希望纠纷通过人民法院解决,可以向案件承办法官询问原告或原告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直接与原告进行协商,如果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私下和解,则原告可以在案件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承办法官经过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可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三、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公司纠纷如果选择仲裁,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第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第三,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如果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此外,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仲裁费的收费一般比人民法院诉讼费要高,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人民法院则有相应规定。
    四、诉讼
    公司纠纷的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在诉讼期间,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则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公司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裁定可以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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