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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时间:2017-07-11 22:17:4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454次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公司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该条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也就是说,对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外的一审民事案件,公司诉讼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审级限定于一审民事案件,且必须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管辖的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再审案件或发回重审案件、依法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均不得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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