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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前置程序

时间:2017-07-11 22:11:1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467次
在股东知情权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均涉及前置程序的问题,此系公司法的特有制度,需要引起注意,因为当事人只有在履行了相应前置程序之后,才获得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机会。
 
    在股东知情权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均涉及前置程序的问题,此系公司法的特有制度,需要引起注意,因为当事人只有在履行了相应前置程序之后,才获得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机会。
    一是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定于《公司法》第34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此处规定前置程序的目的在于,一般情况下,公司账簿制作专业、资料繁多,由特定财务管理人员保存,如果股东要求查阅,需郑重提出。而且,股东在书面申请中应说明查阅目的,如果公司经审查认为股东的查阅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有权拒绝查阅。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公司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定于《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规定前置程序的原因在于,一方面,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是法定的公司机关,可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权力,由这些机关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符合法定程序;另一方面,通过前置程序对股东诉讼作出必要限制,避免股东滥诉给公司造成不当影响。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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