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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司律师解答:公司增资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时间:2017-09-29 22:28:3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678次
江苏公司律师解答:公司增资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在南京公司专业律师许光律师办理的公司咨询业务中,很多投资者向公司专业律师咨询有关公司增资的事项。根据现行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和第29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支付现金或者提供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可以评估为货币的财产出资。以非货币资产的形式出资应当评估其价格并经过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当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时候,用以出资的货币应该存入公司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办理非货币资产所有权转移的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经过验资机构验资,其出资方为有效。

  公司增资就是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相应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认购新股,适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出资的相应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7 条、第28 条、第29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法》第47 条和第109 条第4 款的规定,增资的具体程序如下。基于增资是公司营运中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就增资事宜提出增资计划,并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应就增资说明理由,并提出增资的数额、增资募集的方式,说明增资后股权结构会产生哪些改变。在有限责任公司非等比增资的情形,或者新股东向公司出资,还应说明新增股份和公司原有股份的作价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份的,应该报告新股份的价格。增资计划是增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批准,方可执行。

  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且决议须由具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根据《公司法》第100条和104条第2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且决议必须经由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同意,方可作出。公司增资是公司的资本行为,和股东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因此必须经过公司权力机构的批准,否则不能实施。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公司法第109条第4款的规定,增资应当由董事会提出计划,并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批准增资计划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属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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