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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合同法律风险

时间:2017-07-13 14:31:5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468次
企业劳动合同法律风险
1、不在时限内签劳动合同的后果明确而严重。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现实中司法机构也是这样执行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后应在一个月内及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如因特殊情况拖延了时间,应在纠纷产生之前适时补签。若遇上拒绝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应果断终止该用工关系。
 
2、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和数额该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扣除一个月的签订劳动合同磋商期,不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长期限为11个月。
      “二倍工资”如何计算,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实际是默许地方酌定。本地法院和劳动仲裁委的指导意见是: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不包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部分和不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3、适时续订劳动合同。
       原劳动合同期满,若企业有意续订劳动合同,建议书面送达愿意以不低于原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的告知书,若劳动者表示不同意续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的规定,企业可以不用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同意续订或者原合同期满后仍继续工作的,企业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继续留在企业工作却又不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书面通知终止该劳动关系,这样不用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超过一个月仍未续签劳动合同又继续用工的,则要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处理(两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选择权,虽然在该企业的工龄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选择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无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是一样的,符合该条14种情形中任何一种情形的,都可以解除合同。现实中的问题是:往往是事实上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程序上与法律规定有差距,证明达到条件的证据不充足,让企业觉得很憋气,很受伤。解决办法只能是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创业时期可以因陋就简,但不能长期因陋就简。
 
5、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应妥善保管。
       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都已知道,厂长、经理、人事主管这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不是都有劳动合同?现实中出现过厂长、经理、人事主管离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有的还是自己先把自己的劳动合同从档案中拿走,再申请仲裁,但企业很难举证证明。这类问题,法律还没明确规定,现实中支持和不支持仲裁请求的裁判结果都有,有些企业收到不利结果后觉得很憋屈,很愤怒。
       提示企业投资人(股东):要有风险意识,该签劳动合同的人都要签,要明确企业劳动合同事务相应人员的主管责任,要规范档案管理。
 
6、劳动合同留白也是有风险的。
       有的企业让员工在还有很多空白项的劳动合同上签名,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全留在企业,一旦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企业根据需要再填写劳动合同上的空白项。殊不知墨水、油墨印在纸上的时间长短不同,氧化程度也会不同,书写打印时间是可以鉴定的,笔迹也是可以鉴定的,输了官司还有承担鉴定费。现实中已有劳动者通过书写时间的司法鉴定而打赢这类官司的。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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