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经营资源的商标是否必须为“注册商标”?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等资源的企业,但商标是否必须是“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是否就不能作为经营资源授予,目前并无统一明确的规定。对此问题,目前国内唯一比较明确的司法意见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高院特许经营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该指导意见虽仅明确适用于北京地区,但对《条例》中“经营资源”的理解,尤其是商标的理解,亦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因此,可以倾向于认为非注册商标并非不能作为经营资源授予,只是最好是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注册商标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当然,从《商标法》的角度出发,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才是最大的,亦是最易于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因此特许人应将其正在使用和即将使用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尽快注册。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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